婚姻篇:這份女性維權“法治寶典”送給你
婚姻篇:這份女性維權 法治寶典 送給你
從搖籃到墳墓 ,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,而女性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,成為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備受關注的部分。今天結合相關案例,為廣大女性同胞送上 法治寶典 ,撐起法治 保護傘 。
1.被脅迫結婚 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
老王對小喬一見鐘情,經常催逼小喬: 你要是不同意跟我結婚, 我馬上就死在你面前。 小喬驚慌失措,只好違心地與對方辦理了結婚登記。但事后,小喬卻對登記結婚一事后悔不已,她該怎么辦呢?
律師: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,因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
2.一方患重大疾病 結婚前隱瞞可撤銷婚姻
楊某為順利結婚,故意隱瞞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和不能生育的缺陷?;楹?,楊某認為生米已煮成熟飯,便告訴妻子婚前便有疾病缺陷。妻子聽后立即申請撤銷婚姻,楊某痛哭流涕。法院會怎么判呢?
律師: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;不如實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
3.夫妻一方因生活需要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對雙方發生效力
黎麗為給丈夫周春在10周年結婚紀念日制造驚喜,特以周春名義訂制了一套高檔西服。拿到西服后,周春以西服未經本人同意購買為由,要求退貨。周春能退貨嗎?
律師:不能退貨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,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,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。
4.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
父親將2套古籍善本贈予女兒專有。女兒離婚時,其丈夫堅持2套古籍善本屬夫妻共同財產,主張分割。女兒該怎么辦呢?
律師: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,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為夫妻的共同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資、獎金、勞務報酬;(二)生產、經營、投資的收益;(三)知識產權的收益;(四)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;(五)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。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。